原告孙先生在饭后带着自己心爱的宠物狗散步,不料宠物狗被疾驰而来的出租车当场碾压致死。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,态度恶劣,推托责任,不愿协商。无奈之下,孙先生只能将肇事车辆驾驶员、车主,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崇安区人民法院,要求被告赔偿其买狗费、饲养费、打疫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,合计6740元。
孙先生回忆说:“当时出租车开的很快,我已经挥手示意让司机停车,但司机没有理会,继续行使。由于当时车速太快,我避闪不及,只能眼睁睁的看着我的狗被车轮带了出去。”在诉讼中,孙先生称,该狗是贵宾犬,是名贵宠物,已经陪伴自己多年。在目睹该犬命丧车轮之后,孙先生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打击,寝食难安,生活秩序完全被打乱。而被告在被交警部门认定为事故负全责的情况下仍然强词夺理,拒绝赔偿。
在广益法庭接收此案后,承办法官感到审理此案困难重重。原告虽有事实依据,但法律依据不足。首先,宠物狗是从花鸟市场上买回来的,孙先生不能提供有效的发票,只有一张手写的收据。被告方皆不认可原告说的宠物狗价值4800元。其次,狗的尸体一直放在冷冻箱里,待送去鉴定所时被告知宠物狗已缩成一团,无法辨别其体性、毛色和大小,故无法进行价格鉴证。
案件一时进入了僵局,无法找到突破口。承办法官决定另辟蹊径,深入到卖狗市场找到卖家亲自调查询问。之后,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,但被告仍表示只愿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失300元。
后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000元,肇事一方支付2800元,另加上自愿支付的精神损失300元,共5100元。
虽离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有点距离,但在原告拿到判决书后满意的笑了。双方都没有上诉,均服从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