年过七旬的
当下人们越来越多饲养各类宠物,但随着宠物特别是宠物犬的增多,因宠物犬伤人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也增多;尤其夏季人们衣着单薄,有些市民与宠物过于亲昵,容易受伤。2008年,北京一中院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二审案件有十余件,2009年1-2月,又有四起这类案件。根据北京市卫生局的统计,仅2007年上半年,因被犬、猫等动物咬伤或抓伤的已达92698人次,同比上升33.7%。同时,已出现2例因被犬咬伤后未及时诊疗,引发狂犬病死亡的病例。
犬主人有无过错均对损害承担责任
民法通则规定: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,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;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,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。”可见,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,即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,不问其有无过错,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。
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,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。在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,原告穿行两个院落之间并不用于通行的铁门,其在进入被告院落时应当意识到可能存在狼狗、且对危险性等有一定的预见,因原告对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预见不足,进而导致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,所以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。
此类案件,原告负担的举证内容是:有损害发生;原告的损害是由被告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。而被告负担的举证内容是:损害是因原告的过错或者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。如果能够证明,即可减轻或免除被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。
难举证情况可报警调取小区监控录像
在实践中,原告要证明损害是由被告所饲养的动物造成的,有时较为困难。因为动物致人损害事件,一般发生都较为突然,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时并不在事发现场,而有的动物尤其是宠物狗往往是一群一起玩,不易分清和确定是哪个动物造成了损害等,原告往往很难证明损害是如何造成的。
遭遇上述情况,伤者应当立即报警,通过警方的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来固定证据,以便在诉讼中主张自己的权利;另外,在一些小区会有实时的监控录像,通过调取录像可以确定致人损害的动物。在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,年过六旬的
很多时候,被告只是一味证明自己尽到了看管义务,并不存在过错,但被告有无过错并不是法定的抗辩事由,要减轻或免除责任,应证明损害的发生是由原告或是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,比如原告或第三人不听劝告,故意挑逗、激怒动物,致使动物失去控制。
责任主体只考虑所有人和管理人
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,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。而在司法实践中,实际上会涉及到所有人、管理人和实际的占有人(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所雇佣的临时雇工、保姆等)这三类人,但在一般情况下,真正的责任主体只需要考虑所有人和管理人。
在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,该狼犬的所有人是李某,登记的犬主姓名也是李某,但该狼犬平时寄养在李某母亲家里,由李某的母亲饲养,因李某的母亲没有将狼犬拴住,导致咬伤邻居张某,法院终判决由李某的母亲承担赔偿责任,李某因不是直接的管理人而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还有一种情况是,动物主人雇佣的保姆或临时雇工代为管理动物,因未能有效管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,这种情况下的责任人应当是雇主,保姆或临时雇工只是受雇而为。
法官提醒:宠物饲养人应加强对宠物尤其是宠物犬的管理和约束,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,宠物给他人带来伤害的同时,也会给宠物主人带来不尽的烦恼。